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是深入人心的观念了,但还有人心存侥幸,一次又一次地触碰法律的底线。请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仅是一句口号,酒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安全的严重威胁。
6月2日下午17时05分,杨某某驾驶号牌为苏J***M*小型汽车沿店返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店返线某村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店上中队查获,经对驾驶员杨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酒精含量为67mg/100ml。据了解,杨某某以为从乡道走不会遇到交警,加上这个点交警应该下班回去吃饭了,于是心存侥幸,但最后还是被查。
后经调查发现,杨某某曾于2019年7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治交警支队五大队处罚过,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杨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日以下拘留。(薛武武 通讯员田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