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解到一半 案情出现反转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被告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这是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该院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2019年12月9日,长兴县法院泗安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长兴某电炉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某机械公司支付货款190余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经过被告盖章确认的对账单。
庭审中,被告对对账单即双方发生的货款金额与已付金额没有异议,仅表示部分货款尚未到支付期限。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承办法官请双方庭后再考虑下分期付款计划,准备进行调解。
然而,就在庭审结束后第三天,案情出现反转。被告向法官邮寄了一份补充答辩状,称自己将支付给原告的货款进行了梳理,发现实际已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货款,扣除原告交付的一台电炉规格有误不应支付和部分尚未到期的货款后,原、被告间并不存在货款争议。这样一来,被告直接推翻了自己在第一次庭审中的“对对账单无异议”的答辩意见。被告两次陈述大相径庭,让法官觉得其中必有蹊跷,于是与原告核实相关情况。原告表示,被告确实曾支付这些款项,但隐瞒了在交易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原告将一些小额汇票退还给被告,用以帮助其进行周转的事实,这部分金额有84万余元。
由于被告的事实主张反复,法院要求原告补充举证,但原告无法取得部分证据,于是法院根据申请进行了调查。由于涉及银行众多,往来账目繁杂,调查取证工作长达三个月,大大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长。最后的调查结果印证了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法院组织第二次开庭。面对铁证,被告无法反驳,承认自己隐瞒了原告退还84万余元的事实。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不仅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了麻烦,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其他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据此,法院对被告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诚实守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有进行真实、完整陈述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11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鉴于该案被告虚假陈述的情节,法院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沈婷婷 俞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