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
发布人:彩虹 发布时间:2021-09-02 点击: 60874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经常会对外举债,那么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所负债务不知情时,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一起看个案例,张三与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因炒股需要,瞒着李四,以个人名义向王五借款100万元,收益供其个人消费,后因股市变化,该借款全部亏损,两人因感情纠纷离婚,王五向法院主张该借款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请问该请求是否合法?
这种请求是不合法的。《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上述案例中张三以个人名义向王五借钱,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四对此不知情且未事后追认,故该借款属于张三的个人借款,李四对此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如果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供稿:山西上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