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发布人:彩虹 发布时间:2021-06-02 点击: 16178次
案情简介:
杨紫拍摄时尚杂志封面,疑似模仿早些年时王菲拍摄专辑的封面,图片对比来看,相同地方是双方都是短发明星,以躺姿处于照片散落的场景,其主要是拍摄对象安排方面的近似元素。不同地方是,王菲采取背朝天的直躺姿势,而杨紫采取半躺姿势,照片具体散落位置也不同。
山西上青律师事务所对案例分析:
杨紫拍摄的照片是否构成侵权呢?不构成。虽然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适用并不清晰。但是通过法律很明显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素。我们只需把握独创性,即可更加准确的把握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的保护。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元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是被摄物体造型、人物姿势与表情、场景布置等拍摄对象的安排,其二是包括距离、方位与角度在内的拍摄构图,光影与明暗、时间等拍摄方式的选择。只要这两方面的元素构成独创性的选择,那么就符合独创性要件而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意义作品。但这仅仅是侵权纠纷中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在大多数摄影作品抄袭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后抄袭的作品是否使用了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即使先摄影作品存在很高的独创性,但后摄影作品层面仅与先摄影作品存在思想方面的雷同,并未与作品的独创性方面近似,那么依然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情况。
在杨紫与王菲两人拍摄的照片中,双方的表达不存在独创性层面的近似,且王菲所拍照片亦不存在作品高度独创性,故不构成侵权。
(供稿:山西上青律师事务所)
杨紫拍摄时尚杂志封面,疑似模仿早些年时王菲拍摄专辑的封面,图片对比来看,相同地方是双方都是短发明星,以躺姿处于照片散落的场景,其主要是拍摄对象安排方面的近似元素。不同地方是,王菲采取背朝天的直躺姿势,而杨紫采取半躺姿势,照片具体散落位置也不同。
山西上青律师事务所对案例分析:
杨紫拍摄的照片是否构成侵权呢?不构成。虽然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适用并不清晰。但是通过法律很明显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素。我们只需把握独创性,即可更加准确的把握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的保护。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元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是被摄物体造型、人物姿势与表情、场景布置等拍摄对象的安排,其二是包括距离、方位与角度在内的拍摄构图,光影与明暗、时间等拍摄方式的选择。只要这两方面的元素构成独创性的选择,那么就符合独创性要件而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意义作品。但这仅仅是侵权纠纷中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在大多数摄影作品抄袭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后抄袭的作品是否使用了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即使先摄影作品存在很高的独创性,但后摄影作品层面仅与先摄影作品存在思想方面的雷同,并未与作品的独创性方面近似,那么依然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情况。
在杨紫与王菲两人拍摄的照片中,双方的表达不存在独创性层面的近似,且王菲所拍照片亦不存在作品高度独创性,故不构成侵权。
(供稿:山西上青律师事务所)